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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1〕180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市政安质站: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促进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建筑工程监管机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了《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见附件),并将在2011年12月1日后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启用该《手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册》用于记录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相关主体和建筑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从事的涉及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务工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建筑活动。其记载的内容将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之一,并与市安全标化工地评选、优质工程评选、企业年度考评及招投标等挂钩。

    二、《手册》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保管,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将《手册》留置在施工现场办公场所。

    三、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到市建管处)领取手册编号及手册,也可在取得编号后直接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nbjs.gov.cn)下载《手册》中的表格,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记录。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还应分别领取“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施工、监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与“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系统”相同),分包单位应在办理了分包合同备案后领取。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和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将《手册》中所列的内容逐项、逐次输入“系统”。

    (一)《手册》中表1至表3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立即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填写,分包单位的情况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及时进行记录。如记录内容发生变更的,则应及时填写变更记录,并附相关的批准证明文件。

    (二)《手册》中表4至表13记录的内容为建筑监管部门和各方主体(包括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活动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筑监管部门除应及时如实地将有关情况输入《系统》外,还应按照《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宁波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评分。

    (三)《手册》中表14的内容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到市建管处)根据“宁波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的评价得分进行汇总。

    四、《手册》中由建筑监管部门记录的栏目和已填写的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栏目内记载事项,对已填写内容也不得私自涂改。

    五、工程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企业应将《手册》上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到市建管处)。各地应及时将手册内容进行汇总,并形成汇总材料,作为企业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

    六、各地、各单位在《手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的,请及时告知我委。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甬建发〔2011〕180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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