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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建发[2011]11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市政安质站: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成立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场处、质安处、市城管局建设管理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市政安质站负责人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督查实名制实施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场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区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和高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建管处和市市政安质站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区和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建管处、市市政安质站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名制管理软件开发、网络管理、考勤卡监制、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等相关服务工作,由市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169号,联系人:杨军,联系电话:87311656。

    二、分阶段实施,逐步推进

    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先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试点推行,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分阶段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逐步推进。

    (一)试点推行阶段: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市区对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南、北环快速路市政工程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1月至6月,全市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实行实名制管理。2012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深化完善阶段:在实名制管理试点及推广实施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完善,并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管理工作。

    2012年1月1日以后,凡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动态管理的具体举措,是从源头上提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责任和预防建筑业劳资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行业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制定有效措施,把实名制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各地要认真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将省、市关于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工作要求传达到本地区每一个施工、监理企业,并通过民工学校等途径传达到每个务工人员,让他们了解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同时要加强宣传,通过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实名制管理,使实名制管理成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的自觉行动。

    (三)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效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建立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时间清等“五清”目标。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年度考核。要加强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未按规定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令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限期改正,同时给予信用扣分,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参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评选资格、企业、项目总监和项目负责人参加我市先进评选资格。

    (四)加强经验总结,积极完善提高。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城管局将根据市区试点情况,结合各地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建议,认真总结经验,在全市全面推广实施实名制管理,并在201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取得实效。

    附件:浙建建〔2011〕68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甬建发[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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