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住建局文件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的通知

甬建发[2009]279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和市建委《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7〕56号)精神,现将2009年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查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外地进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

    二、定期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检查重点:

    1、二级及以上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三级企业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检查重点);

    2、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企业是否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

    3、外地进甬企业办公场所、人员社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人员配备、企业对项目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含专项设计企业)检查重点: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执业人员和技术骨干及配套人员是否符合所持资质规定的标准;

    2、企业是否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

    3、外地进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进浙、进甬备案手续,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程监理企业检查重点:

    1、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是否符合主项资质标准;

    2、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3、外地进甬监理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进甬备案手续,是否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四)招标代理机构检查重点:

    1、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含注册造价师)和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2、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3、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是否办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专职人员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

    4、外地进甬企业办公场所、人员社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三、定期检查的相关要求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企业进行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对列为本次定期检查重点的内容,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对原件。市区外地进甬建筑业、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并上报相关资料;外地进甬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并上报相关资料;各地和有关单位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特、一(甲)、二(乙)级企业的《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详见附件1)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委市场处。

    三(丙、暂定)级企业的定期检查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三(丙、暂定)级企业的定期检查情况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上报我委市场处。

    (二)浙建法〔2006〕82号文件中“违法违规”是指企业在2009年度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并经行政处罚的;“市场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2009年度被国家、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内容应为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所列条款。

    (三)各地在上报特、一、二(甲、乙)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的同时,请一并上报《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文档。

    (四)本次定期检查结论不合格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处理意见行文上报我委。

    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

        2.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

        3.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文已被阅读 391 次     2009-11-25



电话:0574-87837949
传真:0574-87391898
邮箱:zjgz1993@126.com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58号A座2层

版权所有:半岛网页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