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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07]32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管局,市招标办:

    为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及管理相关工作,促进监理行业发展,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时,应先向注册所在地建设局提出资质申请,各县(市)、区建设局核验资料原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报我委市场处,扩权县(市、区)所在地监理企业按省建设厅文件执行。

    二、在工程监理企业新资质过渡期内,原省建设厅审批的园林绿化、环保工程资质仍可使用,过渡期后一律不予认可。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就位时不再保留原省建设厅审批的园林绿化和环保工程监理资质。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建建发〔2007〕225号


本文已被阅读 384 次     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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