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住建局文件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生监理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在人员变更前将变更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五、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与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人员不到位现象。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本文已被阅读 400 次     2006-04-14




电话:0574-87837949
传真:0574-87391898
邮箱:zjgz1993@126.com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58号A座2层

版权所有:半岛网页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