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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2001]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经2001年6月29日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90)建建字第151号)。    

  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2)建施劳字第49号)。    

  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    

  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    

  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规[1993]112号)。    

  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    

  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    

  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    

  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    

  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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