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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建设监察支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过程监管,现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实施后,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根据有关规定,本通知所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以此件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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