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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工程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甬建发〔2021〕90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材管理中心、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2021年“质量月”活动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21年9月在全市建筑行业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质量月”活动平台作用,着力化解住宅工程质量痛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效提升我市住宅工程建设品质,为建设“质优宁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主题

大力推进“质优宁波”建设,有效提升住宅质量水平

三、活动重点

(一)开展住宅工程渗漏水问题治理。加大住宅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力度,严格落实住宅工程结构自防水及防水材料施工工艺要求,严肃查处参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水工程施工、未按要求落实防水隐蔽工程验收行为;强化门窗工程施工管理,加大对门窗密闭性、安装偏差的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对住宅内部通信、电力、自来水、燃气等管线接口及空调预留孔临时封堵的管理,减少因管道封堵问题导致的住宅漏水。

(二)开展住宅工程混凝土质量提升行动。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浇筑养护工作,规范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过程监理见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监管,通过通报批评、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形成监管的高压态势,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三)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全面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通知》(浙建质安发〔2021〕4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建筑工地建立并完善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和使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建筑材料使用追溯机制,确保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

(四)全面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规范工程检测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行为,杜绝建设单位授权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现象;规范检测单位留样封存、仪器管理、报告出具、量能匹配等各类检测行为,组织检测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合法、可靠;探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

(五)提升全装修住宅质量水平。对当前全装修住宅质量投诉的热点问题实行分类分析,探索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禁止行为清单,对当前质量监管工作实行查漏补缺;持续推进住宅工程强化监管制度,定期做好监管名单更新和项目现场管理工作。

(六)持续推进建设单位信用体系应用,落实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切实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实行建设单位信用系统推进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区县住建部门推进情况开展排名通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七)推动住宅工程创优夺杯。全面推行2021版《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鼓励一定规模以上的住宅工程申报市级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项,以创优夺杯的高标准来全面提升住宅工程的品质水平。

(八)开展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组织现场观摩交流会,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头引路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我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工程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活动内容,明确活动目标,制订活动方案,因地制宜开展好质量月活动。

(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鼓励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资源,线上线下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提升社会参与度;要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工程质量问题,充分发挥建筑企业“质量月”活动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效。

(三)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活动结束后,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质量月活动小结及活动情况照片(不少于5张)报我局,联系人:赵登峰(浙政钉同名),电话:89187252。

附件:2021年全市“质量月”活动口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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